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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封贡体系内属国与藩部的界定标准的探讨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点击数:
对封贡体系内属国与藩部的界定标准的探讨
陈志刚
【摘要】长期以来,学界对封贡体系内属国与藩部的界定并无统一的标准,不能不说是我国中外关系史和边疆史研究中的一个缺憾。中国东北、西北、西南固然历史发展情形各异,但异中亦可见同,纵观中原王朝封贡体系的历史发展脉络,属国与藩部(属部)在封贡体制、边界意识与边务处理方式上均存在明显差异,而中原王朝作为受贡者在危机处理中对作为被封者的属国和藩部的处理政策与处置程序也存在明显差异,邦交与主权可谓泾渭分明。综合审视、利用这些差别为我们准确界定封贡体系内的属国、藩部和一般交往者提供了一把钥匙。
【关键词】中原王朝封贡体系;属国;藩部;界定标准
以封贡双方是否存在战略利益关系以及政治依从度为标准,封贡体系[①]的内部组成显然包括属国、藩部与一般交往者(国家、政权或部族)三个层次。这基本上已成为学界的共识。但在这三者特别是前两者的具体界定标准上,学者们则多出于各自胸臆,学界尚无统一的说法。加之,中国历史的复杂久远,一些学者认为中国东北、西北、西南历史发展情形各异,难以用同一标准加以概括定义,故很少形诸文字。但笔者认为对属国、藩部与一般交往者(国家、政权或部族)的准确界定是封贡体系研究进一步深入的前提和基础,标准统一了,才能谈得上从整体上展现中原王朝封贡体系在各个时期的运作情形与历史流变,廓清其与中原王朝政治关系的实质,进而对古代中国的封贡体系体制的运作与延续有更为全面、清晰、完整的认识。鉴于一般交往国、政权或部落与封贡国之间不存在“奉正朔,求册封,定名分”的政治交往关系,特征鲜明,容易辨别,故笔者在此仅重点对封贡国与属国、藩部的政治关系加以界定。错漏之处,还请方家批评指正。
笔者认为界定属国与藩部方法或者说依据主要包括如下三种:
一、以封贡体制的差异界定属国和藩部
1.属国
就其实质性区别而言,属国有如下诸项:其领土不在中国之内,有自己完全独立的行政系统和政治制度,属国与中国疆域分明,中国既不图谋其土地和人民,也不干预其内部行政,属国从属但不受控制于中国。如清代同、光之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在处理日本与朝鲜的交涉纠纷中即曾声明:“朝鲜虽藩属,而内政外交听其自主,我朝向不预闻。”“朝鲜久隶中国,而政令则归其自理。其为中国所属,天下皆知,即其为自主之国,亦天下皆知” [1] 卷526《属国一》。属国尊中国为上国,“奉正朔,求册封,定名分”,以取得中国的承认和保护,中国则以属国为藩屏,除非属国遭遇外敌入侵或者内部骚乱,或者属国谋叛,或者属国与中国属部发生冲突等,否则中国不会介入其内部政治统治,正如隋文帝赐高丽王高汤玺书所言,“王既人臣,须同朕德”,属国的职责除了“岁常朝贡”,还应“守籓臣之节,奉朝正之典,自化尔籓,勿忤他国” [2] 卷81《东夷列传·高丽》。如属国使臣在中国境内杀伤人命、干犯法纪,一般情况下,中原王朝也往往将其移交属国依属国法制进行处理。颇与清季外国侵略者获得的治外法权相似,所不同者,中原王朝的初衷则在于曲宥其罪以怀柔远人。但这也正是属国贡使对中国沿途多有扰累、难以制御的重要原因之一。当然,使臣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中国也会按律惩处。
就其礼仪性、程式性区别而言,属国有如下诸项:受国家实力与封贡体系的影响与制约,其与中国交往的外交礼仪有一套特殊的称谓规定,首先在国名称谓上,中国称属国为下国、外藩或者直呼其国名如安南、朝鲜等,属国则须称中国为天朝或上国,称谓一定,则中国与属国间的尊卑等级高下赫然明矣,按照规定,属国国王之级别低于亲王,而与中国的公侯伯一级的郡国、督抚大臣等均等,如洪武二十七年四月,朱元璋命令更定蕃国朝贡仪,规定:“凡蕃国王来朝,……诣文华殿朝皇太子,行四拜礼,见亲王亦如之。亲王立受后,答二拜,其从官随蕃王班后行礼。凡遇宴会,蕃王班次居侯、伯之下,其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贡皆如常朝仪。” [3] 卷232,洪武二十七年夏四月庚辰又如,明永乐六年八月浡泥国王麻那惹加那乃来朝,礼部言浡泥国王见亲王礼仪未有定制,上曰:“浡泥国王,藩臣也。准公侯大臣见亲王礼。” [4] 卷83,永乐六年九月丙午可见,此类属国国王之等级与中国之公侯大臣等矣。当然,因王朝政策理念和各国强弱、亲疏的不同,中国各王朝对待属国贡使的礼遇也存在一些微小的隆卑高下之差,如宋代政和新仪里规定:“凡蕃使见辞,同日者,先夏国,次高丽,次交阯,次海外蕃客,次诸蛮。” [5]卷119,《礼二十二·契丹夏国使副见辞仪》后因宋神宗“结之以谋契丹”的军事需要,宋朝将高丽贡使提高到和西夏贡使一样的待遇地位,“诏待之如夏国使” [6] 卷325,《四裔考二·高句丽》;[5] 卷487,《外国三·高丽》,至徽宗朝,又“升其使为国信,礼在夏国上,与辽人皆隶枢密院,改引伴、押伴官为接送馆伴。赐以大晟燕乐、笾豆、簠簋、尊罍等器,至宴使者于睿谟殿中” [5] 卷487,《外国三·高丽》。澶渊之盟以后,辽与宋为兄弟之国,辽使地位继续提高,而高丽因贰属于辽、宋间,宋朝对高丽使者的待遇大为降低,复如从前矣。此外,属国属国国君不称帝,称国王;王妻不能称王后,称王妃;国王继承人不能称王储,称世子;属国首都不能称京城、京师,称王京或王城。国王的命令不能称圣旨,称教书。国王致中国皇帝的贺表,需按礼部规定的格式书写,往来公文称“咨”;属国朝觐中国皇帝时也须按照中国规定的带有明显尊卑色彩的外交礼仪和程序进行[②],否则中国有权对其使臣加以处置。当然,这种视外交礼仪为王朝尊严的严肃态度也被扩展到中原封贡国与其一般交往国的政治交往关系中。如史载,洪武十二年和十三年,日本遣使入贡,因无表文,其使臣被视为私贡,“发三边安插” [7]《日本国考略补遗·国朝贡变略》,2062,同样,分别于1567年、1619年、1653年来华的俄国使臣彼得罗夫(Petroff)、亚力息夫(Yallysheff)与彼德林(Evashko Pettlin)、贝考夫(Baikoff)因未携带贡物而被拒绝召见。 [8] 第1卷, 63即便两国往来之外交使臣的称呼也不一样,属国称中国的使臣为使臣,而中国则称属国的使臣为陪臣。此外,在官制和地方政府体制的名称上也体现出尊卑等级,如明代之朝鲜,李成桂建立的朝鲜王朝的文物礼乐制度在效仿中华的同时,也体现出尊卑高下,明朝中央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朝鲜则设立吏、户、礼、兵、刑、工六曹。明朝地方设省,朝鲜地方设道。当然,就历史大势而言,在古代,属国与中国的关系受中原王朝朝代更迭的影响较大,每当中原王朝新旧王朝更迭之际,属国都必须做出选择,或者转尊新朝为正朔,友好往来,或者追念已亡的前朝,不肯奉新朝为正朔,如朝鲜之与明朝和清朝的关系,特别是在元明、明清鼎革之际的表现。[③]进入近代以后,属国多在欧美列强侵略、威胁、鼓动和世界民族独立主义思潮兴起的情况下,放弃过去与中国的藩属关系转而建立政治完全独立的民族国家,如朝鲜、越南。
2.藩部
藩部与属国有很大不同,虽然藩部也须中央政权的册封,但它是在中国之内的少数民族政权,属于中国疆域领土的一部分,藩部的职官系统、行政体系直接完全隶属于中国中央政府管辖,藩部内不仅首领而且包括其军政系统所有中上级官员的任免黜陟皆需报请中国中央政府审核批准,藩部内举凡军、政、财、刑、宗教、对外关系各种要务的处理也皆须像内地官长一样报请中央政府做最终裁决。由于疆域地理和权力隶属性质的影响,这种册封必须按照王朝的官制来册封,藩部的首领不称国王,也没有诸如属国的王京之说,其地位与中央政权之下的省府州相同,因而,中国对藩部首领册封的连续性就会因为王朝统治具体情形的改观而在适当的时候发生废藩置县、改土归流之类的内地化改革,从一个较长时间的历史来看,这种内地化可以说是一个历史大势。
这里需要引起特别注意的是,以封贡体制界定属国和藩部必须坚持应该以奉正朔、求册封、定名分三者同时具备作为类宗藩体制成立的实质性的判定标准,而单纯的朝觐、进贡行为不论其是否具有持续性都不能作为有效的实施依据。以前者为标准可以比较准确地判定为国家之间或者各个政权间的交往关系,而以后者为标准则很容易将周边甚至远方与封贡国关系一般的国家、政权或部落的许多实质上仅仅属于访问、示好、睦邻性质的而携带见面礼的行为与属部的倾心归附、属国的臣属亲近表现相互混淆,一并笼统地划入类宗藩体系的范畴,从而人为地造成中外关系史的研究愈加混乱。
二、以边界意识、边务处理方式的差异界定属国与藩部
属国与藩部划分的第二个重要标准,是上国与属国的统治者之间都有比较明晰的边界意识。这是封贡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容易被人忽视的问题。边界意识古以有之,始于何时,则难以考稽,至迟在大禹治水期间就已出现,大禹在绥服中设立所谓“二百里奋武卫之地”,就已表明当时华夏族群对边疆防卫的高度重视。从当时五服制的规定来看,这二百里奋武卫之地应以震慑要服、防卫荒服为主要职责,只是其边界具体在绥、要之间还是在要、荒之间,今人已无从推断。维持传统的边界线、彼此不得无故侵越是中原王朝统治者处理与邻国包括属国关系的基本理念,例如,洪武二十年,明与朝鲜在铁岭设卫问题上产生误会,认为朝鲜欲夺占本国的历史既有领土,明朝即由户部向高丽王发出咨文:“以铁岭北、东、西之地旧属开元,其土著军民、女直、鞑靼、高丽人等辽东统之;铁岭之南旧属高丽,人民悉听本国管属;疆界既正,各安其守,不得复有所侵越。” [3] 卷187,洪武二十年十二月壬申“以理势言之,(铁岭)旧既为元所统,今当属于辽。……且高丽地址旧以鸭绿江为界,从古自为声教……今复以铁岭为辞,是欲生衅矣。远邦小夷固宜不与之较,但其诈伪之情不可不察。……俾各安分,毋生衅端。” [3] 卷190,洪武二十一年四月壬戌
这种明确的边界意识也同样存在于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的统治者中,如西汉时之匈奴,冒顿自立为单于之初,“(东胡)与匈奴间,中有弃地,莫居千余里,各居其边为瓯脱。东胡使使谓冒顿曰:‘匈奴所与我界瓯脱外弃地,匈奴非能至也,吾欲有之。’冒顿问群臣,群臣或曰:‘此弃地,予之亦可,勿与亦可。’于是冒顿大怒曰:‘地者国之本也,奈何予之!’诸言予之者皆斩之。” [9] 卷110《匈奴列传》再如金朝。据《金史》记载,金境内乏铜,为满足钱币铸造之需,户部为此可谓费尽心机,甚至将目光投向西夏的辖境天山地区,金章宗得知后惟恐因此酿成边衅,立即谕令停止撤回,“不许出界。” [10] 卷48《食货志三·钱币》
中国的传统领土在所必争,而属国的内附,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则表现得比较慎重与冷静,倾向于维持属国的独立现状,维持传统的疆界线。这方面的事例很多,如贞观五年唐太宗拒绝康国归附的事件就很典型:“贞观五年,康国请归附。时太宗谓侍臣曰:‘前代帝王,大有务广土地,以求身后之虚名,无益于身,其民甚困。假令于身有益,于百姓有损,朕必有为,况求虚名而损百姓乎?康国既来归朝,有急难不得不救;兵行万里,岂得无劳于民?若劳民求名,非朕所欲。所请归附,不须纳也。’” [11] 卷9《征伐第三十五》, 261《贞观政要》的记载过于简略,使今人对唐太宗的解释难以深刻理解,笔者在《隋书》卷83《西域列传·康国》查到一些康国的简要介绍:“康国者,康居之后也。迁徙无常,不恒故地,然自汉以来相承不绝。其王本姓温,月氏人也。旧居祁连山北昭武城,因被匈奴所破,西逾葱岭,遂有其国。……王字代失毕,为人宽厚,甚得众心。其妻突厥达度可汗女也。都于萨宝水上阿禄迪城。……名为强国,而西域诸国多归之。米国、史国、曹国、何国、安国、小安国、那色波国、乌那曷国、穆国皆归附之。”“善于商贾,诸夷交易多凑其国。……婚姻丧制与突厥同。”另,《旧唐书》卷198《西戎列传·康国》亦称:“隋炀帝时,其王屈木支娶西突厥叶护可汗女,遂臣于西突厥。武德十年,屈木支遣使献名马。贞观九年,又遣使贡狮子,太宗嘉其远至,命秘书监虞世南为之赋,自此朝贡岁至。”“俗习胡书,善商贯,争分铢之利。男子年二十,即远之傍国,来适中夏,利之所在,无所不到。”据此,我们不难看出三点:第一,康国是西域强国,在当地有很大的影响和号召力,但历史继承性领土并不固定;第二,康国是西域的商业贸易中心,康国人商业意识很强;第三,从政治联姻和民间风俗来看,突厥在康国的势力和影响已经相当大,而康国与唐朝的交往则较晚,且主要限于商业贸易领域,政治关系一般。综而言之,当时的康国已经成为突厥拉拢、控制、争夺的重要战略目标,贸然接受康国的归附,可能使唐朝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陷入一场与突厥争夺西域的大规模战争冲突中。唐太宗的坚决拒纳,代表了中原王朝统治者处理类似事件的普遍的慎重态度,对后世统治者颇有影响。贞观末年,唐朝在西域已经取得绝对的军事优势,并开始与大食帝国在中亚地区展开争夺,但即便如此,唐朝也只与康国建立了臣属关系,即接纳康国为属国,这一点在《唐会要》卷99《康国》的记载中得到证实:“永徽中,其国频遣使告为大食所攻兼征赋税。显庆三年,高宗遣果毅董寄生列其所居城为康居都督府,仍以其王拂呼缦为都督。万岁通天元年,则天封其大首领笃婆钵提为王。”再如,明永乐三年满剌加的请求内附,清乾隆二十二年哈萨克的主动请求内附,也是如此,中原王朝最终都没有郡县其地,而只是与其建立了封贡关系,彼此之间互惠互利友好往来。雍正八年,布鲁克巴(今不丹)两部输诚请求内附,雍正虽经与大学士马尔赛等反复商议后予以原则同意,并颁有赏赐,但真正册封其两部的首领、颁发相应的印信封号,则推迟至雍正十二年五月[④],可见清朝在外夷内附问题上的极为慎重。
但是,中国的边界意识显然受到中国古老的“九州”、“五服”所代表的大天下观的影响,“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这就使得一些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在处理与属国的边界问题显示出某种公正甚至超然的特征。例如清朝,试举两事为例,乾隆十六年七月,广西巡抚定长奏报广西沿边裁插筋竹一案,乾隆即“传谕该督陈大受,令其乘暇亲赴粤西阅视。会同该抚定长面商办理”,随后又加指示:“朕思向来磊石树栅以资堵截,原有定界。此事本可无庸办理。但既经舒辂奏明改种筋竹,若仅依旧界,亦无扰于交夷,何至夷人擅毁竹栅?此必沿边兵民借种竹之名,乘机侵占,以致夷众妄行。盖驭夷之法,不可示弱,亦不可借事侵凌,俾滋事端。著再传谕该督,令其会同该抚,务遵前旨,秉公查办,不可存回护内地兵民之见,转不足以服夷众之心。务使兵民勿越界侵占,交夷亦不至肆意妄为,永绝衅端,以安边圉。” [12] 卷394,乾隆十六年秋七月辛未更令人惊讶的事情发生在中越边界领土纠纷的处理上。乾隆帝本着怀柔远人的思想将越南所侵土地划给了越南。 [13] 卷4,68-69从以上事例中可以看出,清朝统治者并非无边界国土之观念,他们对本国与属国的边界意识和领土主权意识是非常清晰的,清朝统治者所以在相关问题上表现得如此“雍容大度”,一者受其大天下观和泛臣民观念的影响,一者是为了“以服夷众之心”,“永绝衅端,以安边圉”。
值得注意的是,中原王朝与属部之间也是有界限意识的,这种界限实同省府边界,但既为属部,其长也就具有相当的自治权力,中原王朝对其往往实行间接统治,直接干预不多,明代之于东北女真、蒙古,清代之于西藏、蒙古、新疆皆为此类,但如确有所需,对其疆界、职官、部属皆可改革甚或重新划定,相应史例如元明清三朝在中国西南进行的土司制及改土归流,再如清代雍正年间基于稳定边疆的考虑对所属西藏、青海与内地省份边界的调整重定。清代的情况学界了解较多,此处从略,在此对明代与东北女真的关系多说几句。东北女真早在明朝初年击败纳哈出以后即已归顺明朝,明朝在当地设卫、立官,众建羁縻,抚顺诛逆,此事详见于明历朝实录以及严从简的《殊域周咨录》卷24《女直》。根据金梁的《满洲秘档选辑》记载,明朝与后金“于(万历)戊申年,勒碑界边,刑白马、乌牛,誓告天地云:两国之人,毋越疆圉,违者殛之。” [14] 《太宗与袁崇焕书》,15建州女真作为明朝的属部建国后金非明所许,明与之划定疆界不是对后金建国的承认,而是鉴于当时双方关系剑拔弩张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大规模战争而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这是在特殊时期实行的特殊举措,可视为中原王朝边界意识研究的特例。类似的例子明朝还有,弘治元年五月,蒙古小王子率兵至于大同,“奉番书求贡,书辞悖慢,自称大元大可汗”,在兵部看来这显然是“以敌国自居”,但明廷认为:“夷狄者,声教所不加。其僭称名号,自其敌态,于中国无预。……在我先朝,亦累赐包容。……其酋长果诚心入贡,则以小王子所遣应入者名数,请遣内外重臣迎之如故事;若观望不来,亦听之。仍严我兵备,相机战守。” [15] 卷14,弘治元年五月乙酉弘治三年三月,“迤北小王子使臣奄克卜花等及瓦剌太师使臣恰恰等四十八人来贡,并奏乞官职,命:一等使臣原无职事者,正使授指挥使;副使,指挥同知;二等,俱副千户;三等,俱百户;其原有职事者,升一级。赐宴并给冠带、敕书敕之;其赐小王子并太师蟒龙红缨、琵琶、帐房等物,即付奄克卜花等领回给之” [15] 卷36,弘治三年三月己卯。根据这些史料以及前述明人的边疆观念,满洲、蒙古所在地域显然应该视为中原王朝的疆域统辖范围,但鉴于当时由于政治原因造成国土分裂、规复无期的实际情况,明人往往采取暂时搁置、相机统一的政策,对与这种属部的关系适当变通处理。
当然,依据边界意识和边务处理方式来界定属国和藩部,最好与前述封贡体制的标准配合使用,否则容易造成封贡体系研究的混乱。究其原因有二:
第一,古代中国的世界观、国家观、领土观与现代的世界观、国家观、领土观相去甚远,无论藩部与属国,中国概以夷狄视之,作为大一统的帝国的皇帝和主要官员,远方其他的国家、政权与周边部族皆为辽绝异党殊俗之地,只有大小强弱远近亲疏顺逆之分,而无特别明确的国家、政权与部族之别。
第二,中国古代王朝兴衰更替不断,边疆地界范围伸缩无常,边疆民族在独立国家、割据政权与自存自在之部落民族之间往复变动不居,这一点在葛剑雄:《中国历代疆域的变迁》、王钟翰:《中国民族史(增订本)》以及谭其骧:《中国历史地图集》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出来。如朝鲜、越南、吐蕃、西域地区,在中国古代漫长的二千余年里,其实体自身的政治属性及与中原王朝的关系曾经历了相当大的变迁,其中不乏本质性、根本性的改变。如西藏地区在唐、宋时期称吐蕃,本为与中原政权并立的地方割据政权,从元以至于清,递相努力,至清乾隆年间终于变为中原政权直接统辖的地方政区;新疆地区古称西域,长期以来游离于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和中原政权之间,至清代,底定准部以后,新疆亦成为中国直辖的地方政区;再如朝鲜、越南,其临近中国的许多地区在秦汉时期,已被中原政权武力并入版图,但随着秦汉的相继衰落与灭亡,朝鲜和越南相继脱离中原政权的直接控制,渐趋疏远、独立,分别成为一个独立的民族国家政权。造成这种变动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既有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政权、部落自身的政治、经济、军事强弱易势的因素,也有中原王朝与边疆民族政权、部落间在政策与行动上的攻守战和的因素,而且,很多情况下这两个因素往往进一步交织、互动使历史进一步复杂化,从而富于阶段性的变动。
以上两个因素使得帝国的皇帝和主要官员更倾向于以长时段大历史的思维方式习惯性地看待这些来朝者。在此情况下,皇帝和主要官员更主要地从保证边疆安全与稳定、帝国社会繁荣昌盛的大局出发来关注来朝者的态度与行为,相比之下,各个来朝者自身所代表的政治实体属性是独立国家、割据政权还是自存自在的部落民族,其甄别与划定无法精确操作也并不重要。因此,研究历史如此复杂的古代中国,西方欧美学者以往那种简单地套用宗主国观念或者国家主权、边疆领土以及现代民族国家的概念都是不准确、不合理、不适当、不科学的。
三、以封贡国的危机处理政策界定属国和藩部
前文所述对属国、藩部的界定方法皆属静态的线性分析,实际上,在和平时期与有事时期,作为“天朝”、“上国”的历代中原王朝对这三者的态度和政策特别是在危机处理政策上并不一样,无形中为我们提供了又一种界定属国、藩部的有效方法,如下表所示:
交往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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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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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国的属国或藩部(如朝鲜曾贰属有建州女真,暹罗曾属有满剌加[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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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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藩部的属国或藩部(如西藏有属国不丹和属部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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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往国、政权或部落(非属国、属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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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态势下的政策的实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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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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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而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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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国的属国或藩部只有同时臣属于中国时才加以干预,否则令属国斟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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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臣亦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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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上亦臣亦治,但在实际操作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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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臣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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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出控制程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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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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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责为主,轻易不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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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插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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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涉、攻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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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出办事程序、手段、目的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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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重大事务,会适当插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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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胜过雄辩,较之儒家对华夷秩序和封贡体系的比较空洞的说教、宣传与理想,封贡国在和平时期和有事时期的实际政策措置最能体现封贡双方的关系性质及其变化,界定其中的藩部与属国当不是难事。例如,据《汉书》卷6《武帝本纪》记载,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秋,“匈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合四万余人来降,置五属国以处之。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这里所谓“属国”根据笔者的划分标准显然应归入藩部,《汉书》卷6《武帝本纪》颜师古注曰:“凡言属国者,存其国号而属汉朝,故曰属国。”《后汉书》卷118《职官志·百官五》又云:“属国,分郡离远县置之,如郡差小,置本郡名。”可见两汉时的“属国”是汉朝为安置归附的边疆民族而依缘边诸郡设置的一种行政建制,“主蛮夷降者”,与郡同级,汉朝一般在属国设置属国都尉领之,“每属国置都尉一人,比二千石,丞一人”,其下有的还设有候官、左骑、千人、司马官、千人官等各级官职,负责军民管理、户口统计诸事。见于记载的汉代属国有广汉属国、蜀郡属国、犍为属国、张掖属国、辽东属国、这五者的郡级地位在汉武帝分天下诸郡为十三州部时,明确有载。此外史书中尚有龟兹属国、上郡属国、西河属国、五原属国、金城属国、安定属国、辽西属国,多为东汉所设。另外汉代对内附民族设治,并非皆以属国名之,也有直接设为某某郡的,如前揭武威、酒泉郡,查《后汉书》卷113《郡国五》则云:“武威郡,故匈奴休屠王地,武帝置,雒阳西三千五百里。”“张掖郡,故匈奴昆邪王地,武帝置,雒阳西四千二百里。”“张掖属国,武帝置属国都尉,以主蛮夷降者。”“酒泉郡,武帝置。雒阳西四千七百里。”“敦煌郡,武帝置,雒阳西五千里。”据此距离推断,武威郡、张掖郡、张掖属国、酒泉郡、敦煌郡皆为汉代之郡级藩部活动区域无疑。而管理汉代藩部的职官除了属国都尉,还有匈奴中郎将、乌桓校尉、护羌校尉。严格意义上的具有君臣礼仪形式、内政又完全自主的汉代属国恐怕只有南越一个。但属国的定义在后世渐渐发生改变,至迟至唐宋时期,属国已经被认为是臣属于某一王朝但同时拥有自治权的民族国家或政权。[⑥]但辽朝大概是个例外,其59个属国包括属国和藩部(属部)两大类型,其中高丽、西夏显然应视为属国,其余除大食与辽政治关系难以断定外大部分则可视为藩部(属部)。
综上所述,中原王朝封贡体系在二千余年的历史流变中,属国与藩部(属部)在封贡体制、边界意识与边务处理方式上均存在明显差异,而中原王朝作为封贡者在危机处理中对作为被封贡者的属国和藩部的处理政策与处置程序也存在明显差异,邦交与主权可谓泾渭分明。综合审视、利用这些差别为我们准确界定封贡体系内的属国、藩部和一般交往者提供了一把钥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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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王之春.清朝柔远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9.
[14] 金梁辑.满洲秘档选辑[M]. 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7.
[15] 明孝宗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
【文中脚注】
[①]封贡体系与封贡体制是相互关联但又绝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封者与诸贡者之间的亲疏敌友等宏观战略层面的关系网络,后者指的是封者与诸贡者之间进行交往的各项具体的制度、政策与职官的设置、沿革等一系列具有管理、规范、服务、监督、保障诸功能的外交行政典制的总和。简而言之,前者与后者是本质与现象、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迄今为止,学界对后者研究较多,代表性的著作如黎虎:《汉唐外交制度史》(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李大龙:《都护制度研究》(黑龙江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李云泉:《朝贡制度史论——中国古代对外关系体制研究》(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李大龙:《汉唐藩属体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等,基本廓清了封贡体制二千余年来的形态、特征及其历史演变脉络,而于前者的研究则以少量断代性、区域性的专题研究为主,如王小甫:《唐·吐蕃·大食政治关系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等。
[②] 明朝的朝贡礼仪初定于洪武十八年,蕃国朝贡“颇烦”,洪武二十七年四月,朱元璋命令更定蕃国朝贡仪,规定:“凡蕃国王来朝,先遣礼部官劳于会同馆,明日各服其国服,如尝赐朝服者,则服朝服于奉天殿朝见,行八拜礼毕,即诣文华殿朝皇太子,行四拜礼,见亲王亦如之。亲王立受后,答二拜,其从官随蕃王班后行礼。凡遇宴会,蕃王班次居侯、伯之下,其蕃国使臣及土官,朝贡皆如常朝仪。”(《明太祖实录》卷232,洪武二十七年夏四月庚辰)
[③] 对此,属国方面有不同理解,如朝鲜即非常肯定本国这种政治上的慎重:“自古我国当中国危乱之时,虽至播迁,不事新主,而事旧主。我国之诚,于此益著,至今传信。”(《李朝世宗实录》世宗三十一年八月丙寅,首尔:韩国国史编纂委员会影印本,1957年)
[④] 该事始末参见:雍正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副都统马喇等为报布鲁克巴诺彦林亲·齐类·拉卜济等遣使呈书进献方物事奏折》、雍正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副都统马喇等为报布鲁克巴之噶毕东罗布亲来呈书进献方物事奏折》、雍正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副都统马喇等为转奏贝子颇罗鼐奏书及所献布鲁克巴舆图事奏折》、雍正九年二月十六日《大学士马尔赛等为议复布鲁克巴归服事宜事奏折》、雍正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大学士鄂尔泰等为议复赏给布鲁克巴呼毕勒罕喇嘛等三人印信封号事奏折》、雍正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副都统马喇等为报布鲁克巴呼毕勒罕等接奉敕印遣使谢恩事奏折》(上述诸档见于第一历史档案馆:《雍正年间平息布鲁克巴内乱史料》(上) 、(下),分载于《历史档案》2005年第4期与2006年第1期)。
[⑤]满剌加(麻六甲),旧隶暹罗,永乐三年其酋长西利八儿速剌请求内附,永乐七年明朝遣使封其为王,不再隶属于暹罗。永乐十七年,满剌加遭暹罗侵凌,明廷为此降诏暹罗勿开兵衅,暹罗旋即谢罪,满剌加得以复安。(张燮:《东西洋考》第1册卷4《西洋列国考·麻六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41—42页)
[⑥] 《新唐书》卷222下《南蛮列传下》就有这样一段记载:“真腊,一曰吉蔑,本扶南属国。去京师二万七百里。东距车渠,西属骠,南濒海,北与道明接,东北抵欢州。其王刹利伊金那,贞观初并扶南有其地。……有战象五千,良者饲以肉。世与参半、骠通好,与环王乾陀洹数相攻。自武德至圣历,凡四来朝。……开元、天宝时,王子率其属二十六来朝,拜果毅都尉。大历中,副王婆弥及妻来朝,献驯象十一;擢婆弥试殿中监,赐名宾汉。”这里,真腊作为“属国”在吞并扶南之前有自己独立的王刹利伊金那,有自己的管辖范围:“东距车渠,西属骠,南濒海,北与道明接,东北抵欢州。”真腊占有整个扶南地区的行为则称为“并扶南有其地”,而非称之为弑君自立或政变得国,则真腊作为扶南的属国而非下辖郡县,与扶南存在形式上的臣属关系但却拥有完全独立的自治统治权力已经昭然若揭。不过,唐朝在授予真腊统治者果毅都尉、试殿中监的职位以后,并未称其为属国或一般交往国,而是将其仍然归入南蛮之列,则表明唐朝对国家与部族的定义、划分尚比较模糊。